2012年证据(修订)(第2号)法令
Saturday, August 11th, 2012
第114A条译文如下:
第114A条 对发表事实的假设
(1) 当一名人士的姓名、相片或笔名出现在任何发表中,描述他是业主、主持人、经营者、主编或助编,或以任何方式给予方便刊载或转载该项发表,他必须被假设为刊载或转载该项发表,除非证明并非如此。
(2) 一名人士向一网络服务供应商注册为一名订户後,则源自该网络服务的任何发表,他必须被假设为刊载或转载该项发表的人士。
(3) 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一项发表所源自的任何电脑,必须被假设为刊载或转载该项发表的内容,除非证明并非如此。
(4) 为本条目的—
(a) “网络服务”(network service) 及“网络服务供应商”(network service provider)具有《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》(第588号法令)第6条的相同意义;以及
(b) “发表”(publication) 指展示在电脑屏幕的一项声明或描述,不论是书写的、印刷的、图片的、影片的、图像的、传音的或其他形式。
((以上译文由信雅达法律翻译出版社(www.sinyatat.com)黄士春翻译,译者保留版权))